驾校恶性竞争缺乏处罚依据
会上,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朱玉兵介绍,目前,全市共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64家(其中,市内四区28家,其他区市36家),共有教练车3933辆,从业人员3712人。近几年,本市驾驶员培训每年以10% 以上的速度递增,2010年当年培训驾驶员达到19万人。
虽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,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:一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、法规,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尚有难度;二是遇到许多经营发展瓶颈,有关文件没有涉及,急需予以引导、扶持和规范;三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、教练员恶性竞争,缺乏监管处罚法律依据;驾校与学员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,易引发教学纠纷且难以处理等。因此,制定《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》这一地方法规是非常必要的。
安排学员上车时间要有保障
会上,《条例(草案)》引起了热议。陈维民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《条例(草案)》大部分条款是对驾校的管理,关于行政许可和经营管理的内容过多,而对学员权利义务的规定相对较少,比如学员培训时发生安全、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该如何处理等。
另外,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学员权利受到侵害、安排上车时间不足 、接受非正规的培训等如何救济等,草案规定的都过于原则,有些问题未涉及,建议增加相关内容。
《条例(草案)》还提出了相关法律责任,其中,对教练员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等相关行为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 ;情节严重的,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资格证的,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。
对此,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《条例(草案)》关于对教练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显得较轻,建议增加对驾校和教练员处罚的力度,加大管理力度。
交警部门应指定可练车区域
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培训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活动 ;在道路上从事驾驶培训的,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、路线和时间进行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实际状况,指定教学车辆可以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、路线和时间,并予以公布。
“据学员和驾校反映,许多学员经公安考试获得驾驶证后仍不敢上路独立驾驶,主要原因是在学习期间没有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。”朱玉兵特别解释了《条例(草案)》设置学员上路驾训条款的原因。他表示,为了提高学员实际上路驾驶水平,本市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规章规定,借鉴北京、上海、武汉、宁波等地的经验,设置了相应条款。
《条例(草案)》还提出了其他方面一些条款。比如禁止培训经营者为未经依法培训的人员提供驾驶资格考试报名。禁止教练员谩骂、侮辱学员,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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